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俊玲:
原告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李俊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截止2022年3月20日止的欠款本金50,000元、产生的利息14,152.55元(含合同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以上金额共计64,152.55元及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上述欠款本息等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产生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被告李俊玲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