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世聪:
本院受理原告段吉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1878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原告段吉昌与被告张世聪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23日解除;
二、由被告张世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位于昆明市嵩明职教园区【领秀知识城】项目C-1-14二楼的租赁商铺;
三、由被告张世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段吉昌支付租金122709.05元、资金占用费16268.02元以及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租赁铺面实际腾还之日止,以138977.07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四、由被告张世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段吉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2915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93309元(64149.94元+2915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 月23日止,以138977.07元(5880.01元×7个月+5880.01元÷30天×23天+933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138977.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自2022年8月24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总计不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五、驳回原告段吉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6元,由被告张世聪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