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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存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智与被告吕安芳、杨存英、蔡加能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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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06 17:17:13 打印 字号: | |

      

    

杨存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智与被告吕安芳、杨存英、蔡加能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414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陈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二年十月六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