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超军: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蓝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736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黄超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蓝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473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80473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
二、驳回原告云南蓝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超军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