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严逸文:
原告戚国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严逸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戚国友货款14160元;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被告严逸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