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榕林: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李榕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截止2022年9月21日的本金14,984.45元及利息2103.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60.79元、分期手续费510.96元、管理类费用3元,合计:18,462.85元及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上述欠款本息等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二、由被告李榕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李榕林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