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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芬、金春:原告杨自义、孙美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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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08 17:11:4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学芬、金春:

原告杨自义、孙美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李学芬、金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自义、孙美仙借款50,000元;二、由被告李学芬、金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自义、孙美仙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止的利息7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当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杨自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962元,保全费884元,由被告李学芬、金春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二年十月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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