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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原告管俊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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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04 16:50:2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李丽:

原告管俊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李丽、陆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管俊丽货款2775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丽、陆志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