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有奇、范小通、林延智: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县嵩阳街道倚伴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诉你占有保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1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判决被告张有奇返还原告位于嵩明县嵩阳街道倚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土地,并将地上建构筑物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二、判令被告张有奇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土地占用费人民币222500元(全部占用费按30000元∕年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范小通、被告林延智搬离场地,排除妨碍原告对土地的占有、管理和使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七法庭。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