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贵州义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龚婷婷、陈良鹏:
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义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8720元;
二、由被告贵州义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违约金44616元;
三、由被告贵州义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保全费1522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律师费7000元;
四、由被告龚婷婷、陈良鹏对货款148720元、违约金44616元、保全费1522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律师费7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云南昆华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8元,由被告贵州义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龚婷婷、陈良鹏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