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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泉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邱孝军: 原告云南霄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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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20 16:29:5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云南泉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邱孝军:

 原告云南霄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泉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邱孝军、王斌、李文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云南霄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114000元及支付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1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霄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6元,由被告云南泉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邱孝军、王斌、李文彪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