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加锁: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赵加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截止2022年3月25日止的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7412.65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人民币2174.79元,以上金额合计19587.44元及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上述欠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赵加锁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