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洪:
原告陈俊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李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俊钰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上述欠款本息等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LPR)3.7%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俊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