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乃立:
本院受理原告马良跃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告王志才、沈乃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良跃支付挖掘机租赁费用41,500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王志才、沈乃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良跃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被告王志才、沈乃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