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广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腾耀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003号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判令被告云南广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返还租赁物,若不能返还则按照合同丢失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暂计868641.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