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唐云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家具销售合同;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回原告已经支付的合同定金及货款21200
元及自2022年3月8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为全国银行同期同业拆借利率;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