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字鹏:
本院受理原告朱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4.8%〉自2022年5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为1043.7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律师费3000元。以上款项合计22043,7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
判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