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艳梅、吴盛:
本院受理原告冯贵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2016年12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为272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四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