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建平、王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代学查、孙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3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自立案之日起至全部款项还
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