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乐学财、邓艳红: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2877号嵩明华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泡沫包装箱款176284元,并支付违约金52885.2元,前述款项共计229169.2元(大写:贰拾贰万玖仟壹佰陆拾玖元零贰角)。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