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