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旺林: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鑫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8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8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8月1日为966.34元。以上本息共计:199566.34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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