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元康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龙英、顾坤乾、顾粉秀、顾粉艳、顾坤富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徐龙英、顾坤乾、顾粉秀、顾粉艳、顾坤富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各项费用共计134192.02元;
二、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龙英、顾坤乾、顾粉秀、顾粉艳、顾坤富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各项费用共计214940.4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徐龙英、顾坤乾、顾粉秀、顾粉艳、顾坤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2元,由原告徐龙英、顾坤乾、顾粉秀、顾粉艳、顾坤富负担4236.4元,由被告韩俊丽、胡怀海、朱文侠、胡玉喜负担1815.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