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龙震: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解除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震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5-16-1的《商品房购
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龙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
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登记号:SM2014061901492);
三、由被告龙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7,142.9元、律师
费6000元。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龙震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