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荒节: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陈荒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荣化肥款25,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诉讼费516元,由被告陈荒节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