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红志: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租个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红志,赔偿原告昆明租个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事故折损30%人民币1500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红志,支付原告昆明租个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人民币6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28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之后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红志,赔偿原告昆明租个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人民币1000元
四、请求人民法语依法判决被告张红志、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