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恒泽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嘉丽泽分公司:
原告翟友均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翟友均购房款39985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8月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广州恒泽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嘉丽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翟友均会员费6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8月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5228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91元,由被告广州恒泽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嘉丽泽分公司承担313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