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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判决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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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02 15:56:5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益地工贸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云南鸿燊商贸有限公司、云南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昆明巨恒混凝土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云南真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云南益地工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5万元及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9480元,保全费3360元,两项合计12840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云南鸿燊商贸有限公司、云南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昆明巨恒混凝土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云南真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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