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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27民初345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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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9 14:24:26 打印 字号: | |

      

  

 

李翔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奇与被告张树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452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判令被告张树智承担合伙期间的成本开支款人民币74680.50元;2、判令被告李翔承担合伙期限的成本开支款人民币151252.50元,以上合计22593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2年12月19日下午2时。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