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翔: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奇与被告张树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452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判令被告张树智承担合伙期间的成本开支款人民币74680.50元;2、判令被告李翔承担合伙期限的成本开支款人民币151252.50元,以上合计22593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2年12月19日下午2时。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