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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27民初315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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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6 14:06:53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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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与被告昆明盛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156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一、请求中止执行嵩明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7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对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在广发银9550802290171001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73925.99元的冻结;二、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2年12月5日下午2时。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