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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888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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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01 13:53:3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余仕玉

原告赵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余仕玉偿还原告赵超借款本金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余仕玉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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