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顺菊:
原告保青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李顺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保青和代偿款24594.16元。
案件受理费416元,由被告李顺菊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