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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316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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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01 13:47:3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马普仙、马景荣

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马普仙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4127.02元,并支付自202012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止以24127.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的利息;

二、由被告马景荣对被告马普仙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由被告马普仙、马景荣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300元。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马普仙、马景荣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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