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永丽:
本院受理原告陈菊花诉你赡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一、由被告黄永宪于2022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陈菊花赡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月10号前支付);
二、由被告黄永丽于2022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陈菊花赡养费700元(此款于每月10号前支付);
三、由被告黄永莲于2022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陈菊花赡养费300元(此款于每月10号前支付);
四、由被告黄永丽、黄永宪各自承担原告陈菊花今后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凭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的三分之一;
五、驳回原告陈菊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永莲、黄永丽、黄永宪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