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宗贵:
本院受理原告杨存锁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7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8951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三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上午9: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十法庭。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