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紫妍:
本院受理原告王怀良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请求依法确认嵩明县药灵路和谐家园A区4单元702号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上午9: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七法庭。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