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邵聪明、广东中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玲诉你们及被告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邮寄裁定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052民事裁定书。
转程序裁定书的内容为: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补正裁定的内容为:
判决书第十页第六行“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原告陈国玲承担692元,由被告邵聪明承担862元。”应补正添加为“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陈国玲承担800元,由被告邵聪明承担11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