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实招!嵩法制定选任管理人办法,助力破产案件审理,优化营商环境
电视剧里总是有公司经营不善宣布破产,这是啥意思啊?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
然后呢?债务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后若进入清算程序,则由人民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破产财产等。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即可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环节,在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嵩明法院根据近年来破产案件逐渐增多的情况,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的办法(试行)》,从以下方面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一、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
嵩明法院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合议庭成员、政治部工作人员及随机抽取1至2名入额法官组成。
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进入清算程序的,评审委员会依法通过竞争方式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择优选定管理人。
二、公开透明招募管理人
充分利用嵩明法院“双微一网”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破产清算管理人公告”。
三、细化选任管理人的条件
公告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时,评审委员会委员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评定其综合分数,综合分值最高的,确定为管理人,综合分值次之的确定为备选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