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法院出台规定,强化赃证物管理
为加强对刑事证物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嵩明法院于近日出台《嵩明县人民法院刑事赃证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落实定岗定责,以制度管人管物,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接收环节,规范接收流程
移送接收赃证物依法公开进行,立案庭接收赃证物时严格核查赃证物的扣押物品清单、移送清单、相关证明材料等是否齐全,核对所移送赃证物是否与移送目录清单一致,并及时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赃证物专管员,专管员再次进行核查。
核查完毕后,各接收环节负责人在接收赃证物品清单上签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由移送单位,一份由立案庭接收人备查,一份由赃证物保管部门附卷。
二、优化设备保障,细化调用程序
优化赃证物保管区具备防火、防盗、防水等功能,配备监控器、保险柜等安全设备,保持空气流通,卫生整洁。
调用赃证物时,由案件承办人或调用人填写赃证物品调用单,交赃证物专管员审核后调用物品。归还赃证物时,赃证物专管员对归还的赃证物品按照赃证物接收清单上的描述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准予重新入库,并填写赃证物归还单。
三、明确处置方法,保障全程留痕
赃证物的处置由有权处理的案件承办部门或执行局依法进行,负责处理的部门指定不少于两名人员专职负责赃证物的处理。对贵重物品及其他需拍卖、变卖的赃物,由专管员根据处理意见造具清单,按程序移交执行;对需要发还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财物,由专管员根据处理意见造具清单,发还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或按程序移交执行,并将返还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专管员根据物证的性能、保管期限分类建立物证档案,对没有必要保存的物证或已到保管期限的物证,由赃证物品管理部门造具清册、注明原因,并在征求案件承办部门意见后,经报刑事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赃证款物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重要环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嵩明法院针对过去赃证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精心研究,制定赃证款物管理规定,使赃证物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堵住了管理中的风险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