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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法出台“四类案件”监管办法,助力审判质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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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03 11:31:39 打印 字号: | |

嵩法出台“四类案件”监管办法,

助力审判质效提升

为确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向纵深发展,嵩明法院聚焦“四类案件”监管重点,着力破解监管难题,助力提升审判质效,于近日出台《嵩明县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等特殊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从三个方面厘清确定监管边界:

 

01

细化“四类案件”监管范围

“四类案件”指: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将“四类案件”细化为一方当事人人数为十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民间借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涉民生的民商事、执行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的案件等26种情形,确保应纳入监管案件得到精准识别。

02

明确“四类案件”发现、办理主体

将立案部门、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庭长、驻院纪检监察组等纳入“四类案件”的识别主体,实现多主体多环节监督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及时监管。 

立案、审理过程中认定的“四类案件”视情况由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专职委员办理。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原则上由院长、分管原审承办部门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专职委员办理。

在对“四类案件”等特殊案件审理监管过程中,存在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申报未申报、应当认定未认定、应当监督未监督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03

确保“四类案件”监管全程留痕

充分利用“四类案件”等特殊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将立案部门标识、承办法官报告、审判长签送、院庭长主动发现的“四类案件”等特殊案件,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移送监管的案件,纳入该平台进行专门监管。

 

院庭长的监督管理应当在办案平台、监管平台公开进行,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件卷宗、办案平台或监管平台全程留痕。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