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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就能躺着赚钱?!旁听了这场庭审后他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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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31 11:12:20 打印 字号: | |

出租银行卡就能躺着赚钱?!

旁听了这场庭审后他才知道…

近日嵩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杨林职教园区各大高校师生嵩明县公安局干警到场旁听

案件一: 

2020年5月,张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以经营博彩业为由向张某非法收购银行卡。

2020年6月,张某邀约3人先后办理了11套银行卡,后将11套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及该卡配套身份证照片、U盾、手机卡)出售给微信上那名陌生男子。

案件二: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毕某以每套银行卡信息100元至400元的价格,收买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及银行卡信息7套,后提供给他人非法使用。

公诉机关指控:

张某、毕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分别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学生们纷纷表示这是一堂印象深刻的法制课,通过现场旁听真实案例,全面地了解到银行卡犯罪的危害,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

要对银行卡犯罪保持高度警惕,勿信“出租银行卡”就能“躺着赚钱”,可能正是因为与人方便或贪图小利,自己就成为境外电信诈骗、赌博等犯罪集团的帮凶。同时,一旦发现他人非法买卖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