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频频出现“离婚后一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例
《民法典》的施行
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债务需“共债共签”,防止婚内“被负债”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典型案例
丈夫借钱,妻子一起成为被告
李某曾于2014年1月28日向朱某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1200元。2018年,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朱某借款本金50000元,李某重新向朱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某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两年……借款人:李某”。
但直至借款期满,李某也未按约未向朱某偿还欠款。经催讨无果,2021年,朱某将李某及其妻子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人偿还这笔债务。
近日,嵩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李某的妻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这笔债务。
“我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该借款系李某个人借款,其于2016年左右对外举债近百万,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故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嵩明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曾向原告借款,现被告李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未付,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陈某并未在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中签字,其并非为共同借款人;另被告李某向原告的借款数额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的借款系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被告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被告陈某不是本案共同借款人,其不应对原告承担偿还责任。
嵩明法院判决
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同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借款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