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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嵩明一男子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水塘主索赔,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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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08 15:25:26 打印 字号: | |

天晴

他满怀期待地找到一个水塘准备下水抓鱼

但他怎么也想不到

这次抓鱼

竟成了他人生的最后一次……

 

案情简况

2019108日,李某准备出门抓鱼,他看准了陈某家大棚旁的水塘。12点左右,他还在朋友圈分享视频称:“下来就抓到一条大货”。

 

下午6点左右,李某还未回家,其家人电话联系、外出寻找均无果。

 

次日清晨,陈某发现李某的尸体漂浮在自家大棚旁的水塘中,立马打电话报警并通知村委会的人到场。原来,陈某和妻子刘某租下一块地用来做大棚生意,并且留了一部分地做水塘用于灌溉,同时,为防止大棚被水淹,还自行在水塘内安装了抽水机。

 

刑侦大队出具的勘测报告显示,事发时,水塘内的抽水机处于通电且湿润的状态。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电击后溺水死亡。

 

之后,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李某(已逝)的妻子张某、父亲王某、母亲李某甲、儿子李某乙、女儿李某丙将陈某、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嵩明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自身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首先,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到被告大棚边的水塘抓鱼,应对水塘里蓄水较多、水塘内摆放抽水机,下水存在危险性的事实明知,而其自身对危险性视而不见,仍然下水;

 

其次,该蓄水池位于小路深处,并且在被告家的大棚范围内,较为隐蔽、偏僻,李某出现在该处系为了抓鱼而自行前往;该处非公共场所,不位于公共道路附近,被告陈某、刘某的管理责任下降,因此,此次事故中,死者李某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

 

被告陈某、刘某在蓄水池中放置可通电的抽水机,且未对闸刀进行妥善管理,使闸刀处于人人能打开的状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被告陈某、刘某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也未在附近树立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阻拦设施,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对原告张某一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费用合计808700.5元,此次事故李某自行承担90%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刘某承担10%的次要责任,故被告陈某、刘某赔偿原告80870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80870元;

 

温馨提示

大家在进行垂钓、抓鱼等休闲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周围的环境,提前检查好设备,避免接触危险源。作为水塘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要保障基本安全,尽量消除水塘内、水塘周围的不安全因素,切实履行好告知、警示的义务,最大限度地防止触电、溺水等意外的发生。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