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一男子分期买下价值170多万的挖掘机后
剩余120多万无力偿还
挖机公司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嵩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排除万难
跑高速,爬高山
来回1300多公里
终于将挖掘机扣押回嵩明
2018年12月,杨某向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台挖掘机,由张某作为保证方,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载明杨某应于2018年12月11日向某公司支付首付人民币15万元,其余款项共165万元分36个月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每月支付人民币45800元。
2019年,三方一起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这份《还款协议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明确:若杨某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进度支付分期付款,杨某将按照每日逾期金额的5%向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连逾期二期或者累积二期以上的,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范围包括所有到期未付余款、利息、逾期利息、尚未到期的余款、损害赔偿金、以及申请执行的所有费用。
在这之后,杨某未按时支付剩余款项,而某公司也与杨某多次沟通,但没有实质性进展。2020年6月,某公司依据《公证书》、《执行证书》向嵩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月2日,三方一同来到嵩明法院执行局协商,杨某称买回挖机后,盈利甚微,还不上剩余的款项,且目前挖掘机在保山市隆阳区某工地闲置九个月了,没有牟利;某公司表示,挖掘机停放地太远,有丢失、损坏的风险,应当先将挖掘机扣押回嵩明法院,但如果杨某愿意在一周内先还40万,可以不把挖机运回,杨某也可以正常履行剩余款项。
在执行干警的主持调解下,并综合杨某目前的经济状况,三方一致同意先将挖掘机运回嵩明法院,再做协商。
9月3日早上8点,执行干警驱车前往保山,经过长达7小时的车程,终于到达隆阳区,此时已经下午3点多。
执行干警匆忙吃了饭后直接前往工地,由于山路泥泞,大家决定步行。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跋山涉水后,一行人到达工地。在隆阳区人民法院的协助下,执行干警办理好了相关执行手续。
9月5日,执行干警一行终于将这台挖机运回嵩明,并停至指定位置。
9月7日,三方当事人再次来到嵩明法院协商解决,最终,三方一致同意将挖掘机拍卖变现。
下一步,嵩明法院将对扣押回来的挖掘机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