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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带到羁押室冷静!担保人都帮忙还钱,这夫妻俩还是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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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8 23:24:17 打印 字号: | |

扣车、带到羁押室冷静!担保人都帮忙还钱,这夫妻俩还是拒不履行……

 

夫妻俩欠钱不还

担保人无奈帮忙还了款

随后向夫妻俩追偿时

二位还在各种“赖”

干警扣押车辆、带到羁押室冷静

二人这才转变态度

可又互相推诿

称要离婚......

执行干警头都大了

 

事情还要从2017年说起。当年9月,刘某(化名)、杨某(化名)夫妻二人共同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由王某提供借款担保责任。

 

还款日到期后,刘某、杨某依然未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无奈,担保人王某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后,王某多次向刘某、杨某追偿,未果,遂向嵩明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经嵩明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刘某、杨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83.75元。

 

判决生效后,两名被告依然未自觉还款。2020年5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干警查询,扣押了刘某名下车辆。随后,将刘某、杨某传唤至法院。执行干警询问二人准备怎么履行,二人沉默不语。在干警的耐心劝解下,二人开口说话了,刘某称二人正处理离婚的事情,要还钱也应当各自承担一半,杨某则称自己没钱。

 

而后,双方找各种理由互相推诿,刘某称只承担25000元,杨某称反正自己只承担5000元,两人态度强硬,僵持不下,执行干警只得采取强制措施,带他们到羁押室“冷静冷静”。

 

在“冷静”了2、3小时后,刘某、杨某态度转变了,执行干警解除了对二人的强制措施,并通知申请人与二人协商。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刘某承担27232.25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杨某承担25000元。刘某当场还款7500元,并写下保证书承诺还款时间;杨某也写下保证书承诺每月至少偿还300元,如果逾期未付,将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至此,本案告一段落。

 

嵩法君提醒您,为他人担保时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 为他人担保前,应考察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和积极的还款意愿。

生活中因为做担保人最后被迫代偿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在为他人担保前,一定要查明借钱方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等,然后根据自身情况,衡量是否为其作保。

 

2.了解清楚为他人担保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为他人作担保最好立下字据。

立字据需明确以下内容:《担保法》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